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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第五十批指导性案例(其五)
点击数:13320 发布日期:2024-03-04 发布人:admin 文章来源: 字体:[大][中][小]

禁止向未成年人租售网络游戏账号检察监督案

(检例第204号)

【关键词】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 网络游戏账号租售 刑事检察与行政公益诉讼衔接 不良行为干预 综合治理

【要旨】

检察机关办理涉未成年人网络犯罪案件,应当注重审查刑事案件背后是否存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职责未落实的监督线索。检察机关发现互联网平台上存在向未成年人租售网络游戏账号的,可以依法督促行政监管部门履职,全面维护未成年人网络权益。发现未成年人因沉迷网络而遭受侵害的,应当同步落实被害修复与不良行为干预措施。检察机关应当促进法律监督与行政监管的配合协作,助推行政监管部门提升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执法规范化水平。

【基本案情】

被告人孙某,男,2000年7月19日生,汉族,中专文化,原系某房地产公司销售人员。

2021年1月,被告人孙某以诈骗为目的,在某互联网平台发布出售网络游戏账号的虚假信息,骗取未成年被害人华某某信任后,向其提供虚假的游戏账号密码,并编造钱款被冻结、需支付保证金、过户费等理由,共骗取华某某人民币15347元。

孙某用以出售网络游戏账号的互联网平台是上海某公司开发运营的电子商务应用类平台。该平台上有数十家经营者不经身份核实,向包括未成年人在内的用户提供多款热门网络游戏账号的租售服务,部分经营者的累计订单数已达十万余件。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刑事案件办理。2021年4月2日,孙某自首。2021年11月8日,上海市公安局某区分局以孙某涉嫌诈骗罪向某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责令孙某向被害人退赔诈骗钱款,弥补财产损失,并向被害人赔礼道歉。2021年12月6日,检察机关以孙某犯诈骗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1年12月16日,人民法院以孙某犯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办理。检察机关经调查发现,本案中孙某用以出售网络游戏账号的互联网平台上还有数十家经营者在商品详情中使用“未防沉迷”“直接上号”等表述,不经核验身份,向包括未成年人在内的用户提供多款热门网络游戏账号的租售服务。

检察机关认为,该互联网平台上的经营者为未成年人规避网络游戏监管提供便利条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关向未成年人提供游戏服务的时间管理限制性规定。该互联网平台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对相关经营者违规行为予以及时处置、报告,增加了不特定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潜在风险,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法律法规,上海市某区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网信办”)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落实情况有监督管理职责,应当依法查处违规经营者和平台。

2021年9月14日,检察机关向区网信办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督促依法查处违法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游戏账号租售服务的经营者,并对互联网平台上租售网络游戏账号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和监督,压实平台责任。区网信办积极落实检察建议,督促该互联网平台对违法租售账号的经营者进行处理、增设实名购买功能,对平台落实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规定的情况进行常态化检查督导。该互联网平台共清理违规游戏租号类商品469件,关闭相关店铺26家,对“某某租号”等关键词予以屏蔽;对游戏账号租售商品设置购买实名认证和上号二次实名认证环节,有效防止向未成年人租售游戏账号。

不良行为干预。针对未成年被害人华某某沉迷网络游戏的情况,检察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关于不良行为干预的相关规定,积极对接学校、街道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组建协作干预小组,落实针对性管理教育措施。检察机关针对监护人放任华某某沉迷网络及处分大额钱款等问题,向华某某的监护人制发督促监护令,要求其履行监护职责,并委托家庭教育指导师开展家庭教育指导。目前,华某某已摆脱网络游戏沉迷,并顺利考入大学。

推动综合治理。结合该案办理,检察机关进一步会同区网信办等单位制定了涉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分类处置的标准化工作流程。在此基础上,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梳理全市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案件办理情况,与上海市网信办、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总队建立了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联动工作机制,共同发布《未成年人网络保护风险识别清单》《上海市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执法指南》,细化执法规范和标准。

【指导意义】

(一)互联网平台上的经营者向未成年人租售网络游戏账号而平台未予及时处置、报告的,检察机关可以通过检察建议、公益诉讼等方式,督促行政监管部门采取有效监管措施。检察机关在办理涉未成年人网络刑事案件时,发现互联网平台上的经营者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游戏账号租售服务、互联网平台未予以审核监管,为未成年人规避游戏监管提供便利,有造成不特定未成年人沉迷网络、侵害未成年人网络公共利益风险的,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制发检察建议、开展行政公益诉讼等手段,督促相关行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推进互联网平台加强管理和机制建设。

(二)检察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因沉迷网络而遭受侵害的案件,应当坚持被害修复与不良行为干预并重。检察机关在依法惩治利用网络实施的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同时,应当通过积极追赃挽损、促成赔礼道歉、提供法律援助、落实心理疏导等方式,最大限度减少犯罪对未成年人造成的不利影响。同时,检察机关还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相关规定,督促家庭、学校、社会联动对未成年被害人沉迷网络的不良行为进行干预,通过精准管理教育措施引导未成年人安全合理地使用网络。发现被害人的监护人怠于履行职责的,可以通过制发督促监护令、开展家庭教育指导等方式,充分发挥家庭监护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中的作用。

(三)检察机关办理涉未成年人网络案件,应当综合履职,促进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诉源治理。在办理刑事案件、开展行政公益诉讼等工作基础上,检察机关还应当加强与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行政监管部门配合协作,畅通信息渠道、建立共治机制,提升未成年人网络侵害源头预防实效。结合本地实际,推动完善法律监督与行政监管衔接机制,为未成年人构建健康清朗的网络空间环境。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十八条第四项、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九条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