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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检说案丨以“数字货币”投资为名非法集资 致投资人损失近500万
点击数:2868 发布日期:2024-03-04 发布人:admin 文章来源: 字体:[大][中][小]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发布一批依法惩治金融犯罪典型案例顺德一宗以“数字货币”为名实施的集资诈骗案入选

 

案情回顾

2019年5月起,徐某在区内多个镇街设立了XX币贝百货商店(登记性质为个体工商户)等三个据点,聘请前台、管理人员等,以宣传推广数字货币为名,虚构高额投资收益利诱他人参与投资,开展规模化及“专业化”的诈骗活动。

其中,徐某发展了何某 、钟某为下线,日常通过举办投资宣讲会、在微信群发布宣传信息等向公众宣传虚构的EOS币、GBFA社区币、GBFA生态币和CNCC币付宝等数字货币,向投资者宣称每月投资收益固定呈梯式增长,每天有0.3%、每月有9%的静态收益,其中CNCC币付宝购买单价为0.1元,每月增益可达0.08元。此外,发展他人成为会员能获得对应奖励,具体包括能获得被推荐人购买的3%至9%不等比例的数字货币,以及成功直推一个人能获得300元奖励,推荐3个或以上能获得1000元等,此外,还承诺每月有旅游项目等奖励。

在层层介绍以及高额收益的利诱下,80多名“投资人”通过线下向其转账的方式参与“数字货币”投资,涉及总金额近500万元。后来,“投资人”发现数字货币相关软件无法正常登陆、主要负责人徐某下落不明,陆续报案,2021年3月,徐某等3人被抓获。

 

【普法小tips】

2017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门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指出代币发行融资是指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违规发售、流通,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币等“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的非法公开融资行为,交易平台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的,将以从事非法金融活动予以惩处。

经中国人民银行佛山市中心支行办公室认定,涉案的EOS币、GBFA社区币、GBFA生态币和CNCC币付宝四种数字货币属于《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公告》当中所指的“代币”,其发行、销售活动违反规定。

我院经审查认为,徐某等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巨大,遂以集资诈骗罪对其三人提起公诉。2022年6月15日,顺德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全部采纳本院起诉事实、认定罪名,以集资诈骗罪分别判处主犯徐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三百万元,从犯何某、钟某有期徒刑三年到五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到一百万元不等。被告人徐某、何某不服,提出上诉。2022年8月30日,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检察官提醒】

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扰乱经济金融秩序,容易滋生赌博、非法集资、诈骗、传销、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

2021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等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交易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重申,虚拟货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

广大市民要增强防范意识,提防所谓虚拟货币交易、投资等高额利诱陷阱,守护好自己的“钱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