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顺检说案
当前位置:首页 > 以案说法 > 顺检说案
“集体决策”不是违纪违法的挡箭牌
点击数:57478 发布日期:2017-03-30 发布人:admin 文章来源:西安日报 字体:[大][中][小]

日前,国资委党委、中央纪委驻国资委纪检组召开案件通报会,对近期查处的中国铁路物资(集团)总公司、中国冶金科工集团有限公司两起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案件进行通报。事实上,这两起案件都是发生在若干年前,前者发生时间是2009年至2013年,后者发生时间更早,为2007年。特别是后者,曾与中钢集团收购山西中宇造成40亿资金“黑洞”案件一起,成为当时社会各方密切关注的因集体决策失误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焦点案件之一。遗憾的是,两起案件都没有得到及时问责处理。(3月26日东方网)

集体决策是民主集中制的具体表现,也是科学决策的重要方式。一个人的能力、知识、经验和精力都是有限的,集体决策可以发扬民主,把众人的力量、智慧集中起来,取长补短,使决策更加科学、全面、准确,从而防止个人专断,最大限度地减少失误的发生。按照集体决策制度的要求,一些重大议题特别是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的议题,都要经集体讨论的程序来决定。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集体决策这一科学的工作方法却被一些有私心杂念的人歪曲了,导致集体决策在落实中变味走样。比如,有的认为“法不责众”,组织集体决定,板子打不到个人;有的心存侥幸,认为大家都一样,不会拿我怎么着;有的观望犹豫,屈服于“出头的钉子挨敲打”的群体压力;有的明哲保身,存有“不分管不熟悉,说错话伤感情”的顾虑。结果,当一个决策需要大家集体讨论时,总不乏有人沉默低头不语,不发表意见,导致盲目决策甚至违法决策的现象时有发生,助长独断专行现象,进而让“集体决策”沦为违纪违法的挡箭牌。

专家指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数并不是衡量党纪国法制裁与否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专门作出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以‘集体研究’形式实施渎职犯罪,应依法追究负有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可谓扼住了所谓“集体决定”的命门。此次有关部门对中国铁路物资(集团)总公司、中国冶金科工集团有限公司两起因集体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启动问责程序,对于防止失职、渎职、专断现象的发生必将起到很好的促进作用,值得其他地方警醒并借鉴。

对于各级领导干部来说,要从有关方面对“集体决策”进行“集体问责”中汲取教训,“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本着“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原则,从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角度出发,认真贯彻落实集体决策的原则,真正加强责任意识,在其位谋其政,握紧权负好责,千万别再拿“集体决策”当做违纪违法的挡箭牌。

业有责乃远,法严人思进。作为一种科学的工作方法和领导方法,为集体决策设置更加科学有效的运行程序,也显得尤为重要。比如,在一把手教育管理、重大事项决策和公开、个人有关事项、责任追究等方面加强监督管理,全方位构建一把手权力监督机制,做到领导干部的权力行使到哪里,监督制约就跟踪到哪里,绝不出现空白和盲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