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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登录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系统

本系统是我院在网上开设的受理公民控告、申诉的窗口和平台,公民如果向我院提出控告、申诉,请将相关内容填写在网页表格 内,我们将及时提交给控告申诉科受理审查并给予答复。

一、控告须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

1、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到了非法侵犯的,有权向我院揭露、告发犯罪嫌疑人及其犯罪事实。

2、控告人应当如实提供被控告人的有关情况和涉嫌的犯罪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要受法律追究。

3、我院受理控告后,将按照管辖范围分流转办,对属于我院管辖范围内的控告进行审查,并将结果答复署名的控告人。

4、控告人对答复结果不服,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二、申诉须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五条和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

1、公民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依法向我院申诉:

(1)不服我院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撤销案件及其他处理决定;

(2)不服顺德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

(3)属于本院有赔偿义务的刑事赔偿案件的受害人;

(4)侦查活动中有超期羁押、有案不立或错误立案等违法行为。

2、我院受理申诉后,将及时进行复查,并将审查结果书面答复署名的申诉人。

三、操作指南

1、请认真阅读控告申诉须知,点击“我要信访”一栏,系统会自行跳转至12309中国检察网,按照相关要求完成信息填写。

2、相关控告、申诉或者预约申请受理后可在12309中国检察网的“信访进度查询”查看控告、申诉的受理及查处情况。

3、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民事、行政判决、裁定提出申诉的,应提供并上传原生效刑事、民事、行政判决书、裁定书及有关证据材料的复印件。不服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申诉,还应提供并上传公安机关不立案通知书等材料的复印件。